(2015)李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青岛通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褚嘉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通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祥义,系申请执行人职工。被执行人褚嘉魁。申请执行人青岛通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褚嘉魁物业服务合同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通达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褚嘉魁支付物业费2351元,违约金705元,案件受理费35元,合计人民币3091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褚嘉魁缴纳案款合计人民币3091元。现本院已将上述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现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