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天露与于晓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露,于晓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158-1号原告黄天露,男,汉族。被告于晓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露诉被告于晓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天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晓东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黄天露及其爱人王桂萍以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XX号(1-3-1),建筑面积77.0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天露、王桂萍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XX号(1-3-1),建筑面积77.01平方米的房屋;二、冻结被告于晓东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