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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掌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掌珠,余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70-2号申请执行人吴掌珠,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慧娟,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掌珠与被执行人余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