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古惠霞与被告曹会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惠霞,曹会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古惠霞,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曹会彪,男,5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惠霞与被告曹会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惠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