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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舒春霞与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春霞,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舒春霞,女。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沙塘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继华。关于舒春霞与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开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案非终字(2013)第089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工资合共10800元;二、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00元及生活费4734元给申请执行人,合共20934元。本院已于2015年7月10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由于拖欠多人款项,并由另案整体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查封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