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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06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2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33号民事判决确认,李某乙从2012年10月起每月负担李德荣赡养费31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与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33号民事判决2014年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