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鑫宇与李占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鑫宇,九台市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白鑫宇,女,200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法定代理人袁丽华,系白鑫宇母亲,女。被告九台市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焦成伟,系院长本院在审理白鑫宇与李占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九台市城子街镇六台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鑫宇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