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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均平、赵蕊娥、赵献军、赵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96号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阳县商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宗,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学斌,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家庄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均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告赵蕊娥,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告赵献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告赵慰,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均平、赵蕊娥、赵献军、赵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