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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笃勤与刘元利、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笃勤,刘元利,张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张笃勤。委托代理人:陈德宁,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元利。被告:张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笃勤诉被告刘元利、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笃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笃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5元、财产保全费2030元,由原告张笃勤负担。审判员  石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