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笃勤与刘元利、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笃勤,刘元利,张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张笃勤。委托代理人:陈德宁,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元利。被告:张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笃勤诉被告刘元利、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笃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笃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5元、财产保全费2030元,由原告张笃勤负担。审判员 石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