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金土与高波债务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土,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土被执行人高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王金土与高波债务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55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8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鹏康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