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X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沈阳市沈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186号原告田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沈阳XXX博物馆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号1-3-4。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沈阳市沈河区通天街**号。法定代表人郭连贵,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苗XX,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温X,系辽宁鑫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X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祝雪峰审 判 员 车永福人民陪审员 孙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