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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通知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孙刑监字第1号陈某某:你因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5)孙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孙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黑孙)公(刑技)鉴(法临)字(2014)139号《补充鉴定》因程序严重违法而导致法院错判为理由,要求撤销(2015)孙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中有关你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刑事处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黑孙)公(刑技)鉴(法临)字(2014)139号《鉴定文书》及《补充鉴定》是孙吴县法医鉴定所作出的,已书面告知你,该鉴定程序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伤者进行的鉴定。属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程序。本案在庭审时再次向你出示该《鉴定文书》及《补充鉴定》,你对此予以认可,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我院审判程序合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孙吴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