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蒙权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