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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蒙权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