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居民。被告郑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余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