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宁德海与刘桂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海,刘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宁德海。被执行人刘桂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宁德海被执行人刘桂芳执行标的42425元结案方式强制结案时间2015年10月8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李海文执行结案审批表案号(2015)让执字第1002号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宁德海被执行人刘桂芳执行标的42425元执行金额42425元收案时间2015年7月20日结案时间2015年10月8日执行简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意见呈请结案办案人:李海文2015年10月8日局长意见审批人:2015年10月8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