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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黄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许某某,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罗州乡。被告黄某某,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4年认识恋爱,1995年农历三月十八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三个儿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在赫章县罗州乡铜建村修建了两栋水泥平房。2003年我外出打工,就与被告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孩子黄某丙由我抚养,黄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许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户籍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信息。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对罗州乡铜建村支部书记尹在明的询问笔录1份。原告许某某质证: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户籍登记证明系原告家庭成员信息的真实反映,本院予以采信。争议焦点: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如何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95年4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0月26日生育长子黄某甲,1999年9月30日生育次子黄某乙,2000年9月13日生育三子黄某丙。2015年5月7日原告许某某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黄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共同生育的孩子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黄某乙、黄某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孩子黄某乙、黄某丙由原告许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书华审 判 员  蔡明贵人民陪审员  袁方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