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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法明、夏洪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8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代表人张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殷春阳。被告王法明。被告夏洪秀。被告郑成本。被告祝友兰。被告丁明章。被告高秀荣。被告于培文。被告王焕秀。被告山东黑石公司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王法明、夏洪秀、郑成本、祝友兰、丁明章、高秀荣、于培文、王焕秀、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鞠艺涛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娄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