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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李某甲,女,1956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6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赵 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