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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孤家子镇。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小宽镇。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二人性格不和,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被告酒后动手打我,经家人多次劝说也无济于事。我与被告在2012年2月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梁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2012年2月,梁某某回娘家居住并与李某某分居,至今已超过三年。分居期间,梁某某曾于2013年11月到梨树县小宽镇法律服务所申请离婚,调解无效。双方分居期间,李某某外出打工,其父母不知其下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梁某某与李某某结婚登记档案、梨树县小宽镇法律服务所证明、梨树县小宽镇小宽村村委会证明、证人王某某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是梁某某与李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离婚纠纷案件。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梁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2月即发生矛盾并分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期间并未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梁某某曾到小宽镇法律服务所要求与李某某离婚,调解无效,双方没有和好,现分居已超过三年,梁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