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山东省平阴县,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31日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鲁P×××××、鲁P×××××挂号陕汽牌重型厢式半挂车沿省道3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大王小区附近,因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王绪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绪恩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20”报警电话并等待交警处理。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7月7日,肇事车主于继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6100元,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了被告人赵某。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志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范围内量刑。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当庭认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鲁P×××××、鲁P×××××挂号陕汽牌重型厢式半挂车沿省道3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大王小区附近,因驾驶的机动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驾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王绪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绪恩经东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赵某及时拨打了“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5年4月12日,聊城诺特锐司法鉴定所出具(2015)病鉴字第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王绪恩系交通事故致特重颅脑损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骨折、颅内积气、枕骨大孔疝、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7月7日,肇事车主于继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书,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赔偿支付被害人近亲属361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志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当庭认罪及悔罪表现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不良社会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宪杰审 判 员  曹小伟人民陪审员  孟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若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