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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解观喜与吕在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解观喜被执行人:吕在平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在平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