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叶某。被告:陈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燕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自××××年结婚以来,被告不务正业,有懒惰、抽烟、酗酒、赌博等恶习。原告曾于2013年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考虑到亲人以及婚姻的责任,双方调解和好。但被告仍恶习不改,不找工作。直到2014年初才在某企业上了大概半年的(驾驶员)班,但又与公司产生误会没去上班。之后原告无业至今,天天在家里睡觉。此外,被告还一有时间就偷偷出去赌博,输了118000元钱,高利贷为此追上门。被告父母对原告也一直隐瞒此事。被告对原告、对家庭、对亲人极不负责,耽误了原告的美好青春。原告身心俱惫,甚至出现心理问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对婚姻完全绝望。为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因其过错行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被告陈某答辩称:被告不愿意离婚。这些年,被告一直对原告不错。原、被告双方结婚六年,原告都不肯为被告生小孩。原告在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调解和好的时候,被告给了原告一笔钱,如果原告要求离婚,原告要把钱还给被告。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8年底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稳定,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由于被告曾有赌博等不良习性,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为此曾于2013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达成自愿和好的调解协议。嗣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保证书(6份)、(2013)丽莲南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感情不稳定,一直未生育子女,加之被告有不良习性,双方时常发生争��,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后自愿调解和好。嗣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并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原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若离婚,原告需退还前次离婚诉讼中被告给原告的一笔钱。本院认为,2013年原告虽然提起离婚的诉讼,但终以自愿和好调解结案,双方仍系夫妻,双方的财产仍系共同财产,况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所称的事实。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