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清霞陈加玉。陈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霞,陈加玉,陈会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商初字第496号原告王清霞,女。委托代理人王满,男。被告陈加玉,男。被告陈会富,男。原告王清霞与被告陈加玉、陈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霞委托代理人王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加玉、陈会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清霞诉称,2013年1月2日二被告由荆某担保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因被告陈加玉与荆某是同学关系,2015年4月25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利息为月利1分。2015年4月27日二被告因外债太多,外出打工不知下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被告陈加玉、陈会富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4月25日欠据一份,证实被告陈加玉借款二次为8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总欠据将原欠据收回,约定利息为月利1分,担保人是荆某。证据二:证人荆某出庭作证,荆某证实自己和陈加玉是同学,与原告有点亲属关系。陈加玉种地用钱于2012年、2013年分别经自己担保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1.5分。2015年4月25日陈加玉、陈会富爷俩找自己联系原告,在自己家二被告重新出具总欠据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1分,二被告将原欠条收回。二被告在欠条上借款人处签名,自己在担保人处签名。证据三:甘南县宝山乡巨强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陈加玉、陈会富于2015年4月27日全家搬走,联系不上。被告陈加玉、陈会富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一、二相结合能够证实借款的客观真实性,对以上二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系村级组织出具,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证据的采信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陈加玉与荆某是同学关系,被告陈加玉因种40垧土地用钱通过荆某分别于2012年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2013年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每次借款利息均为月利1.5分。2015年4月25日,被告陈加玉、陈会富与原告一同在荆某家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款8万元的欠条,内容为“今有陈加玉、陈会富借用王清霞,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利息1分利走从2015年4月25日起,欠款人:陈加玉、陈会富,担保人荆某。”被告陈加玉、陈会富原居住在甘南县宝山乡巨强村,2015年4月27日全家搬走,不知下落。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陈会富所有的位于甘南县宝山乡巨强村一屯,面积73.20平方米,产权证号0XXXX号房屋进行诉讼保全,保全标的为8万元,本院已对被告陈会富的房产予以轮侯查封。本院认为,被告陈加玉二次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2015年被告陈加玉、陈会富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并将原欠条收回,该事实有担保人荆某出庭作证,原告提供的欠据与证人出庭陈述内容能够证实被告陈加玉借款的真实性,被告陈会富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总欠据上签名,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主张按月利1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加玉、陈会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王清霞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开始到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向原告徐国强支付利息;二、二被告对上款互负连带偿还义务。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保全费820.00元,公告费60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彤审 判 员 谷秀琴代理审判员 李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