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立山与邵成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山,邵成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周立山,居民。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成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