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立山与邵成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山,邵成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周立山,居民。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成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