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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赵晓乐、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赵晓乐,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李玉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开福,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礼扶(又名赵礼富,系赵晓乐父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正勤,男。被告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代表人王兴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文云,男,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诉被告赵晓乐、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梅以起诉被告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主体存在问题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庚审 判 员  穆崇洁人民陪审员  席富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西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