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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凤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珊,即墨市移风店镇计���办。被执行人王凤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凤香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1682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行审字第303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