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士银与李东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士银,李东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罗士银,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李东理(礼),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东关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6120100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东理(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东理(礼)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罗士银3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东理(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东理(礼)存款4100元;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