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728号原告:耿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耿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晨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