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申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希平与胡振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希平,胡振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1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希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振敏。再审申请人马希平因与被申请人胡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希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第三人王军,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希平向王迎夫借款10万元并由胡振敏担保的事实,有马希平出具的借条及胡振敏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的书证证实,且双方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现胡振敏主张其替马希平偿还了10万元本金,并有出借人王迎夫的证言予以支持,胡振敏作为担保人可依法行使追偿权,马希平虽认可所借10万元确系胡振敏偿还,但辩称该10万已由其本人向刘某借款4万元,王军支付6万元偿还胡振敏,但依据法院对证人刘某、陈某及王迎夫的调查,马希平从刘某处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给陈某,并未还给胡振敏,而且,其关于王军偿还6万元的主张除自述外无任何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未予采信,而判决马希平偿还胡振敏1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马希平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希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