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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肖六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陈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肖六妹,陈垚,曾发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负责人蔡赣梅,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信,该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六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发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肖六妹、陈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