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永生与韩东升、张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生,韩东升,张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生,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东升,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宇,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韩东升、张宏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东升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司公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