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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郑盛元与哈尔滨智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盛元,哈尔滨智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72号原告郑盛元,黑龙江环球假日旅行社计调,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XXX,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铁峰,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智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52号703科技创业中心D座106。法定代表人刘一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盛元诉被告哈尔滨智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盛元本人开庭时未到庭,其代理人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按原告郑盛元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婧人民陪审员 修 瑛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筱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