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99180-0。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宁路**号。法定代表人:贾勇波。委托代理人陈桂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43477-1。地址:遵义县南白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贝顺辉。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原告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汇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原审原告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可依法缺席判决。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再审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应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故本院裁定如下:一、原审原告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遵义县华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审原告撤诉处理。二、撤销本院(2012)汇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8980元,依法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审原告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杨廷敏人民陪审员 杜远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