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督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查莉督促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查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督字第1996号申请人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芙蓉小区综合楼附3楼。法定代表人潘杏林。被申请人施查莉,女,汉族,浏阳市人。申请人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施查莉立即支付拖欠申请人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共计2927元,增压费54元,合计2981元。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已发出的支付令自动失效。本案申请费20元,由申请人湘潭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附法律条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