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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叶清池与徐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清池,徐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自力,肖又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66号申请人:叶清池。委托代理人:余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强。被申请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被申请人:徐自力。被申请人:肖又珠。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分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叶清池因与被申请人徐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自力、肖又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3202190019626727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清池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自力、肖又珠的银行存款31,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叶清池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