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知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银谷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爱芬食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银谷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爱芬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昌邑店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214号原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牟旭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黄金银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57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栋,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爱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57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栋,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昆明路45号。法定代表人:王培恒,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昌邑店,住所地:潍坊市昌邑利民街418号。负责人:李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金银谷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爱芬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昌邑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兰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