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宏嘉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宏嘉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宜昌宏嘉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30号。法定代表人赵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波,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波,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宏嘉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宏嘉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宏嘉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收取440元(宜昌宏嘉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缴),由原告宜昌宏嘉瑞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