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浩与唐烜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352号原告王浩,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李恩斌,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烜敏,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被告唐烜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王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