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张某。被告: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司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