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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张某。被告: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司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