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滦执字第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海军与被执行人韩润华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军,韩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滦执字第792-3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军。被执行人韩润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滦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1)滦执字第7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韩润华丈夫兰树生生前所有的位于滦平县05鑫港小区B11栋2单元301室楼房一处。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韩润华丈夫兰树生生前所有的位于滦平县05鑫港小区B11栋2单元301室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