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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滦执字第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海军与被执行人韩润华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军,韩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滦执字第792-3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军。被执行人韩润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滦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1)滦执字第7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韩润华丈夫兰树生生前所有的位于滦平县05鑫港小区B11栋2单元301室楼房一处。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韩润华丈夫兰树生生前所有的位于滦平县05鑫港小区B11栋2单元301室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