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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绍干诉被告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干,葛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54号原告卢绍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倩,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雷,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卢绍干诉被告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绍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绍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绍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卢绍干承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