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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陈某甲。被告:蓝某,现羁押于宁波市黄湖监狱。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锵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蓝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份相识,××××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取名陈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到永嘉县大若岩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分居,至今未和好,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被告每年承担子女抚养费5104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诉讼请求不变。为证明起诉的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人口信息查询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申请书、查询记录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生育婚生子陈某乙的事实;5、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因犯抢夺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被告蓝某辩称: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应由被告抚养,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不要孩子,在被告没有坐牢之前,都是有去看孩子,有给孩子买东西、存钱用。孩子6岁以后跟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听原告村里人说原告的母亲有打骂孩子。被告希望孩子归被告抚养,在被告坐牢这段时间,如果原告愿意可以先代为抚养孩子,如果原告不愿意,孩子可以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被告出狱之后可以把孩子带走,相处一段时间后,如果孩子自己还是想��母亲生活的话,被告也同意让他跟她母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表示:对于证据1、2,没有意见。证据3,原、被告已经申请过结婚登记,但是没有拿到结婚证。证据4,对于生育儿子没有异议,但是出生证申请登记表和户口簿登记的信息都是假的,被告都不知道,也不清楚。证据5,没有意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5,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系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材料及婚姻登记信息,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对于出生证登记表系原告单方面填写的申请表,本院不予认定;对于户口簿,系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于儿子陈某乙的身份信息登记情况,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蓝某于2001年12月相识并恋爱、同居,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后被告又因多次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儿子陈某乙一直跟随原告方共同生活。2013年4月17日,被告再次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准。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原、被告的儿子陈某乙已年满10周岁,在本院征询意见时,其表示要跟原告共同生活,考虑到其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且被告目前仍处于服刑期间,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现原���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蓝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现金或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户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户分户),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如不按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戴本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