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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风华与赵晓霞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风华,赵晓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0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风华,现住松原市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黄辉,系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晓霞,现住松原市乾安县。上诉人张风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风华及委托代理人黄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风华。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