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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龚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2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铁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龚某到重庆市某区一酒店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81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和两颗净重0.20克疑似麻古红色药丸贩卖给李某甲。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龚某和购毒人员李某甲捉获。民警从李某甲处提取并扣押上述疑似毒品,从龚某处提取并扣押联系贩毒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从上述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疑似麻古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词、捉获经���、辨认涉案人员和案发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及称重笔录、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龚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的甲基苯丙胺1.01克和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永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