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孔宏与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邢冬冬、李月田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宏,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邢冬冬,李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异字第00008号异议人(案外人):孔宏,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吕士辉,总经理。被申请人:邢冬冬,女,蒙古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李月田,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邢冬冬、李月田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孔宏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是,异议人与邢冬冬、李月田有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查封的房屋系其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查封是错误的。因故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宏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长明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