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罗子春与位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子春,位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730号原告:罗子春,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位光宇,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袁文,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子春与被告位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子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罗子春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雨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