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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罗子春与位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子春,位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730号原告:罗子春,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位光宇,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袁文,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子春与被告位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子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罗子春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雨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