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葛爱民与葛雪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爱民,葛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葛爱民,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葛雪勇,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葛雪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葛雪勇有车牌号为鲁RA****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葛雪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A****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富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边一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