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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作信与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李作信。被执行人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友谊路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作信与被执行人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寒固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并对执行人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寿光市羊口镇东风街以东、太平路以南,(证号:寿国用(2014)第00427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寿光市羊口镇东风街以东、太平路以南,(证号:寿国用(2014)第00427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