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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绍民诉王玉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民,王玉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69号原告:李绍民,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谯城区。被告:王玉魁,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绍民诉被告王玉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绍民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民撤回(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69号买卖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李绍民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跃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