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仓民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台市海堤塑料粒子厂与谢华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海堤塑料粒子厂,谢华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东台市海堤塑料粒子厂,住所地在东台市弶港镇前哨村十四组。法定代表人沈春荣,厂长。委托代理人徐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华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海堤塑料粒子厂与被告谢华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海堤塑料粒子厂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华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海堤塑料粒子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海堤塑料粒子厂撤回对被告谢华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东台市海堤塑料粒子厂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磊 关注公众号“”